当前位置:首页>地区>正文

福建省农村低保标准

2024-07-29 01:36:09 互联网 未知 地区

福建省农村低保标准?

福建省农村低保标准

全省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以当地政府公布的为准。

1、福州市

根据2022年3月30日发布的《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榕民〔2022〕42号),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0元(年10560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分别提高至1340元、1640元、193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提高至1610元。鉴于集中供养半护理和全护理标准已达到规定标准,故此次不再调整,仍为每人每月3187元和3884元。

2、漳州市

根据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2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漳政办规〔2022〕3号),自2022年4月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芗城区、龙文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82元/月(10584元/年);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城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815元/月(9780元/年)。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①分散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自理1343元/月,半护理1637元/月,全护理1931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自理1241元/月,半护理1513元/月,全护理1784元/月。②集中供养:芗城区、龙文区,全自理1611元/月,半护理2619元/月,全护理3862元/月;龙海区、长泰区、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全自理1489元/月,半护理2421元/月,全护理3568元/月。

3、三明市

根据2022年3月2日发布的《三明市民政局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明民〔2022〕14号),从2022年4月1日起执行。

(1)城乡低保标准:三元、永安、沙县,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08元提高至815元;其他各县,从每人每月640元提高至748元。

(2)特困供养标准:①分散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比例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②集中供养标准: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别不低于相应分散供养标准的120%、130%、14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

4、南平市

根据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南平市民政局 南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南民〔2021〕74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从每人每月659元提高到787元;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从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722元。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①分散供养: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全自理1204元/人、月,半护理1476元/人、月,全护理1747元/人、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全自理1105元/人、月,半护理1354元/人、月,全护理1603元/人、月。②集中供养:建阳区、延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全自理1445元/人、月,半护理2199元/人、月,全护理3169元/人、月;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全自理1325元/人、月,半护理2004元/人、月,全护理2884元/人、月。

5、龙岩市

根据2021年11月25日发布的《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1〕10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

(1)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从596元/月提高到659元/月,原则上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60%,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90元/月。

(2)新罗区、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仍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9〕126号)标准执行,其中,新罗区每人每月722元,永定区、上杭县、漳平市每人每月659元。

6、宁德市

根据2022年3月29日发布的《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政民〔2022〕28号),从2022年4月1日起提高。

(1)城乡低保标准:蕉城、福鼎、福安,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660元提高到815元;霞浦、古田、屏南、周宁、寿宁、柘荣,城乡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747元。提标后,蕉城、福鼎、福安人均月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478元;其他县人均月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439元。

(2)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宁政〔2019〕13号)确定。

福建出台社会救助新规低保按最低工资36%-42%确定


福建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开展教育救助、实施住房救助保障、落实就业救助扶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等8类救助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意见》重点建立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根据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持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属农村五保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要求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提供准确的救助对象认定信息保障,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城乡一体化。各地应根据实际,逐步让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社会救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