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接社成立条件 旅行社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旅行社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1)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请求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实时效期限为90天,从赔偿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 (四)质量保证金不适用情形 (1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 (3)适用保证金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4)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的; (5)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
旅行社分社办理条件是什么?
旅行社分社是由总社设立的,可以在异地设立,不需要分社注册资本。
其要求的经营条件与总社相同,即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的或租期在一年以上的),二要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电话、电脑、传真、复印、办公桌等)。再有就是总社要增存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和入境游的增存5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游的增存30万元人民币,如果都经营的话增存35万元人民币。
分社的负责人要与总社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地说就是要总社委派。
分社可以独立操作,但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社的经营范围,要接受总社的统一管理。
设立分社先在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营业执照办好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旅游局备案。
办旅行社需要那些条件?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