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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随迁子女入户流程

2023-06-03 15:41:26 互联网 未知 综合

深圳随迁子女入户流程?

深圳随迁子女入户流程

深圳办理子女投靠父母随迁入户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二、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以下成年子女:

(1)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户口未迁入高校集体户)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2)本省生源且户口迁往学校的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正式落实接收单位,父母户口已迁至本市的成年子女。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办理材料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并在现场打印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一、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核验原件)。

注意:

父母离异,不需提供非法定抚养责任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国(境)外身份,收取国(境)外身份证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护照),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应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如申请人属被投靠人收养子女,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被投靠人属离异或再婚的,还须提供历次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丧偶的,还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丧偶再婚的,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当地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1)子女抚养权属法律文书: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抚养权变更公证书。

(2)抚养权属方到场签署《关于同意子女户口迁移的声明。(3)抚养权属方同意子女迁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母双方信息但无法联络另一方父(母)明确抚养权的,或《出生医学证明未记载另一方父(母)信息的,还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上详细说明情况,并现场书写“本人申报XXX入户,因抚养权不明产生的户口纠纷,由本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随生父迁户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子女出生3个月内,父母登记结婚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免提供)。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你好

深圳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办

  1.网上申报方式

  (1)申请人可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的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2)申请人可下载“i深圳”APP,注册完成实名认证账号,在“部门服务”—“市公安局”专区—“户政业务”栏目,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别,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网上申请。成功递交后,请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受理编号、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短信告知。审批进度、补正材料等相关信息在“户政业务”栏目—“进度查询”输入受理编号查询办理。

  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户指标(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指标发放后,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验材料,核验通过的,当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2.审批通过后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回原籍迁出户口,领取《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袋封入户档案材料和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预约前往我市任一派出所(户政中心)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其中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须户主同时到场确认。

1、提交申请。2、公安机关审批。3、到拟入户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4、回原籍地迁出户口,办理《户口迁出证》。5、到拟入户口派出所落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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