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核心要点与实践解读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届满与延期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后,经原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延期。
这意味着,对于已经达到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其保密状态并非自动解除,而是需要经过审批程序才能决定是否继续保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国家秘密在必要时期内得到持续有效的保护,防止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含义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是指该国家秘密依法应当保密的最长期间。保密期限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当一个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意味着其法定的、固定的保密时间已经结束。理论上,在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或行政决定的情况下,该秘密将不再受到法律强制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保密期限届满后的延期程序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的处理方式做出了规定,即“经原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延期”。
这一规定明确了延期的主体和程序:
- 批准主体: 拥有决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权限的机关、单位,即“原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这确保了延期审批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 审批决定: 延期并非自动发生,而是需要经过上述批准主体的“批准”。这意味着,相关机关、单位需要对已届满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进行重新评估,判断其是否仍然需要继续保密。
- 延期可能性: 条款使用了“可以延期”,表明了延期的可能性,而不是强制性要求。是否延期,取决于对国家秘密重要性和潜在风险的判断。
延期评估的关键考量因素
在决定是否批准延期时,批准主体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国家秘密的敏感性和重要性: 即使保密期限届满,某些信息可能仍然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
- 泄露可能造成的危害: 评估一旦泄露,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造成的潜在危害程度。
- 国际形势和国内环境的变化: 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得原本不具有长期保密价值的信息,在新的形势下变得敏感。
- 信息本身是否已经公开或失去保密价值: 如果相关信息已经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公开,或者其保密价值已经丧失,则不应继续延期。
- 国家战略和政策调整: 某些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与国家战略或政策的调整密切相关。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
了解了保密期限届满后的延期机制,我们也有必要回顾一下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原则。《保密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的职责
根据《保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保密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和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准确定。
而具体的国家秘密,其保密期限的确定,是由“原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负责。这些机关、单位在产生、传递、使用国家秘密时,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明确并标注保密期限。
常见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
《保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三个档次:
- 一般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为五年以上;
- 重要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为十年以上;
- 绝密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为长期(没有明确的届满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期限只是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到某个国家秘密,其保密期限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遵循“分级分类、保密期限有长有短”的原则。
延期机制的重要性与意义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延期规定,是国家保密制度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确保国家安全的可持续性: 许多国家秘密的价值并非在某个固定时间点就完全消失,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能贯穿较长时期。延期机制允许在必要时延长保密期限,从而保障国家安全不受威胁。
- 适应信息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 信息并非静态存在,其价值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延期制度为对国家秘密进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一刀切”的僵化做法。
- 防止不必要的保密与泄密: 延期制度并非鼓励无限期保密。通过审批程序,可以避免那些已经失去保密价值的秘密被不当延长保密期,同时也能够对仍具保密价值的秘密提供持续保护,防止不必要的泄密。
- 平衡保密与信息公开的需要: 尽管是国家秘密,但其保密期满后,如果不再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适时的公开有利于信息的传播和社会发展。延期制度也为在必要时适度限制信息传播提供了依据。
实践中的操作与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执行需要细致和严谨:
1. 建立健全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审查和延期机制
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审查和延期工作机制,明确审查职责、程序和时限。
2. 加强对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动态跟踪
应建立国家秘密信息台账,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动态跟踪,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一定时期内启动审查程序。
3. 严格审批程序,审慎决定延期
对国家秘密的延期申请,批准主体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避免随意性。延期应当是基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审慎判断。
4. 明确延期后的保密期限
如果批准延期,应当明确新的保密期限,并在相关国家秘密文件上进行标注。新的保密期限也应当符合《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标准。
5. 对已无保密价值的国家秘密及时解密
对于经过审查,确认已无保密价值的国家秘密,应当及时解除保密状态,依法进行管理。
6. 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所有接触和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都应接受严格的保密教育和培训,了解保密期限届满后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与《保密法》其他条款的关联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其他条款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国家保密法律体系。
- 与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关联: 第三十五条的延期机制,是建立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保密期限确定原则和具体档次规定的基础之上的。
- 与保密审查制度的关联: 延期审批过程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保密审查行为,确保了国家秘密的适时管理。
- 与国家秘密的载体管理、使用管理等关联: 延期后的国家秘密,在载体、使用、传播等方面,仍然需要遵循《保密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总之,
新修订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内容,核心在于明确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后,并非自动失效,而是可以通过特定机关、单位的批准进行延期。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保密工作的灵活性和动态性,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审查机制,审慎评估,依法依规地对国家秘密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