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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金融投资企业都应交什么税,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2023-04-19 08:34:36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金融投资企业都应交什么税,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金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样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61323034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金融投资企业都应交什么税,纳税的标准是什么

营业税,税率为5%。纳税标准如下:
1. 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2.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以股票、债券、外汇等的卖出价减支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值得注意的是,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原则上应按加权平均价核算,也可以选用财务制度允许的其他方式核算。但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3.货物的期货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4.保险公司办理的储金业务

与个人理财有关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一、金融投资税收介绍
(1) 个人所得税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银行存款在1999年1 1月1日以后孽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7年8月1 5日起减按5%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购买股票的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含国债,但不含股票)的所得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取得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和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要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以及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10.对个人投资者取得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广得税:
11.个人炒多卖外汇取得的所得,目前在实践中暂不对其课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购买储蓄性的寿险利息所得,目前在实践中也没有对其征税;
13.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自20 1 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 %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5.股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16.相关金融产品税收政策梳理:
(l)国债:我国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2)基金: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个人投资者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
-1 3 l信托产品:目前我国对信托产品本身收益暂无征税规定,而是按照现行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对信托活动进行税务监管,并未考虑信托本身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其表达方式、实践方式。
(4)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在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部门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还要求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于保险理财产品、分红型保险、投连险等收益型保险的所得,税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印花税
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三。2008年9月19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为千分之一。
二、住房投资税收介绍
个人所得税‘ (一)出租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o2.个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房屋租赁收入中扣除。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规定的税率为20%)。
(二)出售自有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o。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国家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准备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视其重新购买住房的金额,对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免税。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二、营业税
1.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国家对个人转让房地产营业税政策作出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2.个人出租住房,要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全部租金收入。“服务业”税目的税率为5%,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3.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所谓扣除项目金额包括: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3.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冷有关费用;4.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土地培睁税的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超率”中的“率” 是指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额的比率、土地增值税税率如表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四、房产税
1.按照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征房产税。
2.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要课征房产税。
3.从2010年开始,房产税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并且已有试点向城市开征房产税。
五、契税
1.契税的税率为3%。5%的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这个税率幅度范围内自行决定。
2,个人购房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如果交换的价格相同,免征契税;如果交换的价格不等,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就差价款的金额缴纳契税。
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 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2010生10月1巳起.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契税下调,对出售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印花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也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零点五
2.购房人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时,要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税率为千分之零点零五。
3.个人从国家有关部门领取房屋产权证时,要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印花税,该印花税为定额税,税率为每件5元。
4.个人出租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要按照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5.个人出售已购住房,签订产权转让书据,要按所载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贴花。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如何缴纳营业税

近年来,债券投资业务已成为金融企业拓宽资金运用渠道和改善资产结构的主要工具,债券投资收益也已成为金融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法规对于债券投资业务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不尽明确,导致目前各地区之间,各金融企业之间对政策理解不一,执行差异较大。因此,在对债券投资业务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的基础上,如何准确计算缴纳营业税已越来越引人关注。
  金融企业债券投资的收益主要来自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债券增值收入。利息收入是金融企业购买债券后,按照债券发行时确定利息率从债券发行人那里取得的收入。增值收入是资本增值收入,是指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券价格上升,金融企业将在较低价格购买的债券在市场上出售,买价与卖价之间的差额即为债券增值收入。金融企业持有某一债券的收益为其持有期间内分红派息收入加上出售时的增值收入。
  对于利息收入营业税,要关注两项政策。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该政策第三款规定,金融保险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和保险业务,金融业务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下称9号文件),该政策第三章第五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
  根据以上文件,只要是金融企业购进的有价证券均属于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业务,购进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应缴纳营业税。其中,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即国债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营业税,要关注的政策很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下称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该条第九款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的计算公式应为:金融企业股票、债券买卖业务的计税营业额=股票、债券的卖出价-(股票、债券的购入价-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但是,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所说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指的是企业购入债券后持有期间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还是企业在购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的债券利息?我的理解应该是后者。因为目前债券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采用的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买价和卖价均不含利息,跟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致。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购进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债券交易产生的买卖价差收入,除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可免征营业税外,其他均属营业税应税范围,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有关融资租赁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下面就是相关的资料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税目及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 销售额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1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文章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 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 新企业准则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投资创业。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 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
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
4.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文章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756197.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
四、印花税
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五、契税
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
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政策投资创业。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融资租赁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对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希望可以帮到您  谢谢


 
   

对金融资产管理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资产公司(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