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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抵押车纠纷案件 口头协议纠纷

2023-05-22 03:29:45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二次抵押车纠纷案件 口头协议纠纷

二次抵押车纠纷案件

一、汽车二次抵押是不触犯法律的,但由于汽车贬值快、损耗大,贷款机构一般不太“待见”汽车抵押贷款,部分银行更是停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消费者只能是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实现。二、汽车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申请获得贷款。但是,正在按揭中的汽车还可以通过抵押的方式贷款么,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1、以汽车作为财力证明,申请个人信用贷款。2、一些银行为车贷者推出了最为轻松的贷款方式——月供贷、只要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有正常还款一年以上的车贷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提出申请,而且贷款额度最高达月供的36倍。

口头协议纠纷

这种情况一般是要看是否能够认定事实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只要在行为上有默认,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事实予以推导得知的,都可以认定事实合同成立。

根据你现在已经建厂一年有余,而王某没有进行制止的默认情况,应该可以认定已经和王某建立事实合同。

首先要求认定事实合同,一旦事实合同予以认定,具体的赔偿应该根据合同法的相应条款(根据您的情况可以参考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进行商榷。

抵押合同案例!

1.此案中的抵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本案中,马某拿着“同意函”与县农行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应解释为委托行为,即马某是陈某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代理人。“同意函”具有特别授权的作用,“同意函”中未说明担保数额,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对抵押权人来说,完全有理由认为“同意函”是价值限度内的无限授权行为。从已知条件来看,马某属于有权代理。若陈某限制了抵押担保的数额,但“同意函”中并未表现出来,则超过的部分构成表见代理,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超过的部分”是量的超越,在操作上、观念上都可以划分开。
2.《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有:(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3)林木;(4)航空器、船舶、车辆;(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若用以上五类法定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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