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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2023-05-31 02:22:41 互联网 未知 财经

 香港主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主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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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检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后,终于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改建议达成共识。这些建议内容主要包括:将创业板上市申请公司活跃业务记录期的要求,由现行的1年修订为2年,但对于市值或总资产超过5亿港元的公司,则最短活跃业务记录期可缩短为1年。不过,获豁免的公司,上市时亦要符合公众持股量市值最少达到1.5亿港元的要求,同时股东人数最少要有300名,而现时的规定只需100名。在公众持股量方面,建议规定对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下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公众最低持股比例为25%;而市值在40亿港元以上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这一比例则为20%。

对于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将由现时规定的6个月改为1年。

新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限制,仍维持在6个月,但如果公司发行新股是为了配合主要业务,而且所发新股不构成重大交易,可以在获得股东会通过后,申请豁免。香港联交所称,有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各项修订建议均已原则上获得批准。现行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目前正根据上述建议进行修订。为确保新规定有效及公平地实行,有关条文将从今天起分段落实。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
1.  新申请人必须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的前24个月内,其自身或通过控股一家或多家公司专注于某一主营业务,多种不同但无一项主营的业务捆在一起的公司不适合在创业板上市。
2. 发行人在24个月的活跃业务期间,管理层及其所有权形式大致相同。
3. 新申请人必须在上市文件中列明活跃业务记录,合理地提供有关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个月内的业务表现的详细资料。
4. 创业板旨在吸引新兴增长性企业,因此活跃业务记录并不要求有曾经盈利或持续盈利的记录。
5. 在特殊情况下(尽管新申请人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个月内,其管理层和所有权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联交所会根据个别情况,酌情作出允许新申请人上市的决定。
6. 附属公司负责经营新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则新申请人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据最新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2001年10月1日生效),只有总资产或市值达到5亿港元的申请人,方可以一年营运纪录申请上市,但同时需满足总值1.5亿港元股份公众流通量的规定。

港股IPO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流程是什么?

香港港股上市有明确的要求和条件,拟上市企业需要达到相应要求。香港港股上市流程具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前期准备,需要委托中介结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中国律师、香港律师、内控顾问和评估师等);其次是尽职调查、材料准备与监管机构审批(尽职调查、审计、重组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准备申报文件、申报及接受审核);最后是销售与发行(路演、发行、发行上市)。

香港主板上市条件有哪些

多元的融资渠道。香港是一个有效、容量大的、全方位的融资市场,所谓全方位,不仅大型企业可以在香港上市,中小型企业也可以,不仅国营、国有控股企业可以上市,民营企业也可以。香港有主板和创业板两个不同的上市板块,适合不同发展程度的企业在香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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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市的规则有什么特别的?

1.香港股市所有交易品种均不设涨跌板限制。2.港股投资品种丰富(各种权证和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 在交易方面不一样的地方就很多了:港股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市10:00-12:30;午市14:30-16:00,股票期货交易则开市和收市分别提前和推后15分钟。需要注意的是,除周六周日,香港公众假期和内地不同,也造成两地休市时间不同。此外,恶劣天气如台风季节天文台悬挂八号风球时交易所也会临时休市。 港股买卖可做T 0回转交易,即可以当天买卖,且次数不受限制。对于列入可以沽空名单的股票(如大型蓝筹股),更可以先卖后买。 港股实行T+2交收、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二个工作日(T 2);在T 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港股对保证金交易(港称子子展交易)并无政策上的限制,通常各证券行或银行证券买卖部门均提供融资买卖服务,但一般需开立专门的子子展户口。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