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条件
香港联交所上市条件?
你好,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个例子来看:
经同香港李汉生律师咨询,现答复如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现分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两种形式,目的为有意向公众等筹集资金发展业务的公司提供选择。
在主板上市及创业板上市有不同的法律规则和要求。由于该法律规则和要求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故不能每项细述,现就其中的几项基本条件略述如下:
一、 主板上市条件
(一)公司形式
1、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并非<公司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
2、在百慕大、开曼群岛及中国依法成立的公司。
(二)盈利要求
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元港币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元港币,前两年须共达3000万元港币)。
(三)营业纪录
需具备三年的业务纪录。
(四)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或开采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纪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纪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五)主营业务
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营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六)业务目标声明
没有具体规定,但申请人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七)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
在三年业务纪录中必须是申请人管理下运营的记录。
二、创业板上市条件
(一)公司形式
与主板相同。
(二)盈利要求
不设盈利要求。
(三)营业纪录
提交上市申请前紧接的24个月的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上述的要求可减至12个月;
(a)首次上市文件中的会计师报告,显示过去12个月期内的营业额不少于5亿港元、会计师报告中所记载对上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总资产不少于5亿港元,或上市时的市值最少有5亿港元;
(b)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公司市值最少要有1.5亿港元,由最少300名公众股东持有,其中持股量最高的5名及25名股东分别合共持有不超过由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的35%及50%;
(c)股份的首次公开招股价不少于1港元。
(四)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
联交所只接受新成立的「项目」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动业务纪录」可少于24个月。
(五)主营业务
需主要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营业务的相关业务是容许的。
(六)业务目标声明
需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到该目标。
(七)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
除联交所按特殊情况接纳以外,申请人的业务活动记录必须是在申请人自行管理下运营的记录。
1、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 (投资公司除外) 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宜上市,除非该发行人只从事或主要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
1)盈利测试——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2)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上市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之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
3)市值/收益测试——新申请人必须有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新申请人亦需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获联交所依据有关规定豁免除外*)。其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港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 注:新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和行业中拥有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经审核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
3、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港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港元。
4、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1)任何时候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超逾100亿港元,联交所可酌情接纳15%至25%比较低的百分比,条件是发行人须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适当披露其获准遵守的较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的每份年报中确认其公众持股量符合规定。
2)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股东数目最少为300名。而根据上述第(3)项要求上市的公司,上市时须有至少1,000名股东。
3)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4)新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