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个人破产是怎么回事 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是在哪一年
在日本,个人破产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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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因企业破产而导致的个人的破产”日语叫做“自然人破产”。
而日语的“个人破产”,区别于“自然人破产”。
“个人破产”不仅仅是“自然人破产”同时还是“消费者破产”和“多重债务者破产”。
也就是说,“个人破产”者背负了多重的债务且无力偿还,在负债人自己或债权人的申请下,作出的破产决定。
日本幸福银行破产是在哪一年
1999年5月23日
日本金融再生委员会1999年5月23日正式宣布,总部设立在大阪的地方银行——幸福银行破产,由政府接管。这是自日本金融破产法案生效以来第二家宣告破产倒闭并由金融再生委员会委任破产管理人的地方银行。金融当局说,在稽核幸福银行的账户后发现,截至1998年9月,该银行资本亏损达到569亿日元,包括所持的证券的亏损;到1999年3月底,自有资金率只有0.5%。幸福银行有50年的历史,在日本国内有110家分支机构,2000多名员工。过去三年一直亏损,日本金融监管部门曾要求该银行立即增加资本,该银行总裁江川笃明也提出动用私人财产挽救银行,但该银行终究还是逃脱不了倒闭的厄运。
个人破产的含义
个人破产一般指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即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业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当时罗马帝国商品经济发达,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债权人申请,或由债务人承诺以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后,裁判官则可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悉数变卖,公平地分配给各债主。经过了长期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民事制度。
香港个人破产的后果
原则上,破产人的债项须由他的资产和收入摊还。
因此,破产人必须在法院颁布破产令後,立即把他所有的资产(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资产)交予受托人。他也必须通知受托人其收入。受托人在考虑过破产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会把他的资产和收入的结馀分发给各债权人,偿还债项。
解除破产
1. 以前从未被裁定过破产,而且切实遵守《破产条例》规定的破产人,只要债权人或受托人没有反对,可在破产令颁布当日起计算的四年後自动解除破产。
2. 债权人或受托人可以根据《破产条例》第30A(4)条所载列的理由对破产人自动解除破产提出反对,这些理由包括破产人不合作、行为操守令人不满或未能拟备周年收入及取得的财产说明书等。破产延长期不会超过四年。
3. 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a)条,破产人已离开香港且在破产令颁布当日尚未返回香港,则其破产期在他/她返回香港并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前不得开始计算。
4. 根据《破产条例》第30A(10)(b)(ii)条,破产人被颁令破产後,如没有在受托人指明的日期或期间内返回香港,其破产期不得在他/她不在香港期间继续计算,而是直至他/她将其返回一事通知受托人之时方可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