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1291次列车绑死乘客,处理结果
谁知道1291次列车绑死乘客,处理结果
当列车上发生乘客需要医疗救护的时候,铁路方应对此承担何责任并应如何应对?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界定的。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就客运旅客的旅行安全有如下相关条款: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旅客运输服务工作……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条款的解读中,首先可以得出结论,既然铁路法规定了铁路运输应当保证(注意是保证)旅客的安全,那么当1291次车上的这位精神病人的生命有可能面临威胁之际,保证他的健康安全理应是铁路不可推卸的义务更是责任。而铁路法第十三条又规定铁路部门应采取有效(注意是有效)措施来保障其对做好旅客服务(包含保证旅客安全)的承诺,那么建立相关的应急机制或称为应急预案是不可少的。
可是,目前铁路方面,有相关的“有效”应急机制或预案吗?当火车上出现此类突发事件(除这个特殊的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诸如旅客其他疾病突发),铁路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铁路的责任之“有效”的措施何在?不得不说,这些“有效”措施严重缺乏。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既无相关的专职医务人员,也无相关的常用治疗抢救器械及药物,而火车运行过程中出现此类突发情形应是可预见的,而铁路也是有能力在列车上配备相关专职医务人员(如同火车上有乘警及安检员一样)及相关器械药品却未配备,应认为是无相应有效的应对措施。如上升至法律的角度分析,可以不夸张地说,铁路部门严重的失职、渎职与不作为。那么,由此失职、渎职与不作为所导致的相应后果,依据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应认定为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配备相关的专职医务人员及相关常用的抢救器械与药物外,当情况紧急时,列车还可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包括通知前方最近的车站,与其前方最近的车站联系以落实相应的急救医院及急救人员安排,甚至必要时临时停车。紧急联系救护,必要时临时停车,对于铁路来说完全能够做到,且救护条件更有保障病人的安全。
其实哪怕是再小的事件,也一定会有很多值得人思考的地方,从1291次列车绑死乘客事件来看,可以关注的点自然也很多,关于人性,关于人权,关于人和人之间的冷淡程度,等等。
铁路部门如何通过这个教训来完善对乘客生命健康的“保证”,且这个保证是“有效”的,就目前来看,是这个事件带给我们的最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