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类别分为哪些
地方行政类别分为哪些?
地方行政类别分为自治体,行政体和混合体地方政府
(一)从产生方式看:
行政体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任命产生的,是作为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下级机关的行政机关;行政体地方政府的首长及其主要部属是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任命;
自治体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依法选举产生的,自治体地方政府不是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与中央和上级政府之间不存在命令指挥与服从的关系。
混合体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选举产生的,但与中央和上级政府之间存在不同形式的上下级关系。议决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再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执行机关人民政府。
(二)从权限范围大小看:
行政体地方政府的权限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意愿或授予。
自治体地方政府在处理法定自治事务时,拥有法定的独立处置权力;
混合体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上一级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居民选举产生,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和须对其负责的关系。
(三)实质:
行政体地方政府实质上只是一个治理国家部分地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体地方政府是地方自治社团选举产生的负责治理本地域社会公共事务的地方政府,其权力来源于公共权力在政治层面上的纵向分权。
混合体地方政府是兼具行政体、自治体政府特点的新型政府。地方政府既是国家在地方的行政机关,又是代表地方利益的自治机关。
地方行政类别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级行政区有市,自治州,市,县,区,乡,镇等行政区若干,自治区设自治州,盟,市,旗,县,区,乡镇若干,直辖市行政区设有区,县乡,镇等若干行政区。地方设立行政区也是根据历史沿革,风俗人情,山川河流,民族风情等因素而决定设立。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行政征收。
5、行政给付。
可以分为省部级,地市级,县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