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监管 无人机规定
为什么要对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监管
根据201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民用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民用无人机按照空机质量划分为以下4类:(1)微型无人机:0千克<微型无人机≤7千克(2)轻型无人机:7千克<轻型无人机≤116千克(3)小型无人机:116千克<小型无人机≤5700千克(4)大型无人机:5700千克<大型无人机并且,将空域划分为隔离空域,融合空域。隔离空域指的是3000米以下空域,单独划分给无人机飞行使用。无人机如果飞入3000米以上空域则必须至少持有符合机型、等级的民航局核发《飞行执照(私用)》同时民航局将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的考试权、发证权委托给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参加培训的学员通过培训考试,核发《民用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合格证》具有与民航局核发的《飞行执照》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底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下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出台,2013年《民用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作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将无人机分类更加细化,将4类划分为9类:(1)空机重量0<W≤1.5;起飞全重0<W≤1.5(2)空机重量1.5<W≤4;起飞全重1.5<W≤7(3)空机重量4<W≤15;起飞全重7<W≤25(4)空机重量15<W≤116;起飞全重25<W≤150(5)植保类无人机(6)无人飞艇(7)可100米外运行的(1)(2)类(超视距)无人机(8)空机重量116<W≤5700;起飞全重150<W≤5700(9)W>5700单位:千克2016年开始,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将继续被民航局授权拥有无人机学员培训、考核、发证权。按照《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对重量小于5700千克的无人机及无人机驾驶员进行管理。学无人机考证,来哈尔滨呼兰区学院路尾航空之家。
无人机规定
中国现有的无人机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机对待。从2005年开始,按民航部门的要求,无人机都必须加装空管应答机,并具备防撞功能。2009年以来,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布了多个管理文件:《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今年4月起,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分析人士认为这迈出了无人机正规化管理第一步。
民航局出台了哪些无人机新规?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近日,民航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在《民航法》框架下,规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准入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发展迅速,在个人消费、农林植保、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巡线、影视航拍等领域应用广泛。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企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对部分传统通用航空作业领域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但与此同时,很多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反映其在运行过程中遇到无法取证的问题。鉴于此,民航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该《办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活动进行依法管理。
《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包容审慎、拓展服务”为基本原则,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及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具有适用范围边界清晰、准入条件大幅降低、在线操作简单便捷、管理条款符合情理、时间指标宽松充裕等特点。
根据《办法》,最大空机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适用于本办法,而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暂不适用。
《办法》明确,民航局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并填报企业法人基本信息、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机构认证编号(培训类)、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承诺、企业拟开展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项目等信息,并确保申请材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办法》还对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情况、依法撤销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的情况等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