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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省际包车客运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2023-03-26 21:52:50 互联网 未知 旅游

上海市申请省际包车客运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市申请省际包车客运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一、办理省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车辆新增手续,领取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需向车籍地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省运管局出具的“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核定证明”;
  3、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5、按要求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6、企业与司乘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企业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依法给司乘人员投保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单复印件;
  8、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9、车籍地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标志牌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4、按要求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企业与司乘人员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规定依法给司乘人员投保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的保单复印件;
  7、三级以上企业经办人提供省运管局核发的《道路客运业务办理证》;四级企业经办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许可新增车辆的同时新增省内非定线旅游客运标牌的,如申请时未购置车辆或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在办牌时除需提交上述1-7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8、“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9、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已核对盖章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10、车籍地运管处维修办审核后签字盖章的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
  三、办理省际、市际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变更手续
  1、换发《道路运输证》的,向车籍地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省运管局出具的“营运客车技术状况核定证明”;
  (3)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5)按要求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7)车籍地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换发《湖南省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的,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2)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原件;
  (4)按要求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三级以上企业经办人提供省运管局核发的《道路客运业务办理证》;四级企业经办人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开具的委托书。
  (6)原《湖南省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明》
申请时未购置车辆或车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除提交上述(1)-(6)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7)“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8)县级以上运管机构已核对盖章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9)车籍地运管处维修办审核后签字盖章的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上海市申请省际包车客运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省际包车,市际包车,县际包车这三种有什么区别

经营区域的区别:
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包车客运申请的经营者根据其经营资质、开业条件及当地的包车客运市场实际情况做出的许可。经交通部门批准后运行范围:
1、县际车仅限车辆户籍地运行。
2、市际车辆本省内城市间运行。
3、省际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行。

扩展资料:
包车服务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许可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
(三)未按照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营运证的车辆喷涂巡游车专用标识或者安装巡游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或者计程计价设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法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营运数据或者其他必要的营运资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1333431363536料的;
(二)未实时传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或者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营运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的;
(二)从事巡游车服务,未在车内醒目位置公开本人的从业信息或者公开的信息与实际驾驶人员不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或者屏蔽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数据传输信号的;
(二)篡改出租汽车相关设备记录或者生成的数据的。
参考资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