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和交票人
应收票据的出票人和交票人
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还没有到期的,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根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两种。其借方登记企业收到购买单位开出并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票据到期收到回的款项,期末借方如有余额,表示尚未到期的票据应收款项的结余额。 根据是否带有追索权,商业汇票分为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和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应收款项转让方在应收款项遭拒付或逾期时,向该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义务活动。 “应收票据”帐户不设置明细帐户,但为了了解每一位应收票据的结算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详细资料。 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
交票人是不是就是拿此票去银行贴现的企业或个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