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护照管理办法
公务员护照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国护照办理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下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2、除外商独资企业、私人企业以外的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贸、科技等活动的人员。
3、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单位派往国外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
4、民间组织的出国人员。
5、新闻机构出国人员。
6、出国演出或举办展览的人员。
7、出国参加比赛或训练人员。
8、国内远洋公司海员。
9、从事对外经济援助的人员。
10、常驻国外民间机构的人员。
11、到国外进修的中科院和工程院的院士、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及相当这一级别的人员(其余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持用因私护照)。
12、为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并持有《执行科技合作协议出国合作研究、进修人员登记表》(KW121表)的出国进修人员。
13、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持因公普通护照的人员
需要办理普通护照,是登记备案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并交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出境需要由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办理好的护照要由单位部门回收集中管理
公务员护照必须上交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