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第一篇: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作协议
国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合同编号:
组团社:(盖章)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地接社:(盖章)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地址:
公司电话:
公司传真: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经办人:
组团社将其组织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双方确认
的标准和要求,为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与地接
社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构成
下列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
《接待计划书》;
2.
双方业务往来确认(如:传真确认、邮件确认);
3.
双方就未
尽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4.
财务确认及结算单据;
5.
其他约定:
如应急时采用电话、邮件、短信等工具通知的变更
信息。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
组团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旅行社或
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资质,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资质有效存
续。
双方均应于签订合同前向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责任保险单、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
件处理预案等文书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变更一
方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条
《接待计划书》订立
组团社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地接社洽谈
接待相关事宜,在此过程中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形成《接待
计划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