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操作实务电子杂志
旅行社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边境旅
游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务院批
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2)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
检设施基本齐全;(3)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4)具备就近
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5)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6)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
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过境旅游业务或任意扩大
边境旅游范围。对违反规定开展边境旅游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勒令停业整顿、终止其边境旅游业务等处罚。
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适用于《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我国公民参加边境旅游的办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外,我国公民均可参
加边境旅游。
(二)边境省、自治区公民参加本地区的边境旅游,应当向本地区有关承办旅行社申
请,旅行社统一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三)非边境省、自治区的公民参加边境旅游,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授权经营出国旅
游业务的一类旅行社申请,按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境证件,
并由边境地区有关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入境手续和安排境外旅游活动。
第十条双方参游人员应持用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两
国中央政府协议规定的有效证件。
4. 入境旅游
入境旅游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
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
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者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来我国境内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
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等海外旅游者。
5. 其他旅游业务
其他旅游业务是指除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外的其他旅游业务。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发展繁荣,旅游业务形式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规定“其他旅游
业务”是为了给新旅游业务的发展留有空间。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
国旅游法(2018
修正)
GB/T 16766—2017
旅游业基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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