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过的中国籍船,和经过"东京备忘录"国家检查过的外国籍船,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是下列船不受6个月限制:国际航行的客,滚,散,油,气,散化船新发现存在缺陷的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被举报的船主管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船. CAPTAIN WANG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证书,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配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事故预防,一般安全设施,报警设备,货物积载及装卸设备,载重线要求,系泊设施,推进和辅助机械,航行设备,无线电设备,防污染设备,船员岗位职责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多长时间检查一次: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过的中国籍船,和经过"东京备忘录"国家检查过的外国籍船,一般6个月内不再检查.但是下列船不受6个月限制:国际航行的客,滚,散,油,气,散化船新发现存在缺陷的船发生重大事故的船被举报的船主管机关指定需要检查的船. CAPTAIN WANG
安检都检查什么
安全检查是口岸检查(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安全检查等)的内容之一, 是出入境人员必须履行的检查手续, 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重要预防措施。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旅客及其行李物品中是否携带枪支、弹药、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确保航空器及乘客的安全。安全检查必须在旅客登机前进行,拒绝检查者不准登机,损失按照违章程度处理,或责任后果自负。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检查方式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对本船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双船或多船作业时,主船(网船)船长对船组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 (一)现有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权人或船舶修理单位申请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 (二)新建、改造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承造单位申请建造检验; (三)未在渔船检验部门监督下建造的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初次检验。 船用材料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持船舶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并常年保持清晰可认。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证书。 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船员应当持有专项技能证书;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必须持全部有效的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航行签证簿,并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方可在核定航区内航行。 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取得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同时持有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和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出海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各种航行作业的号灯、号型、救生、消防、信号、防污染等设备应当按规定配齐并有效,通信、助航助渔设备当应保持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从事近海和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循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遵守值班守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口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严禁违章搭客,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作业;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发现下列情况, 应当迅速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助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助信号或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在单位(含组织和个人)、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求助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遇险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志愿和有效的救助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支付适当的报酬和酬金。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船舶有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在救助工作取得有益效果后,遇险渔业船舶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地方财政对公务船舶在参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以及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禁斗殴或扣留对方的船员、物品,严禁故意撞击对方的船只。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协助海上交通安全主管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将对方船名、船号以及发生事故的经过作详细记录,并保留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权限给予处罚;涉及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职能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未按规定持有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标写船名号; (四)未按规定配齐持有有效证书的职务船员; (五)未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航行签证簿; (六)未按规定配备或不正确填写航行、捕捞、轮机日志。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航行作业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违章搭客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遇险不及时报告,延误救险时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延误救助时机而造成重大海损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哪些?
A、安全检查的内容
(1 )查思想 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的理解和贯彻的情况。
(2 )查管理 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档案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安全技术措施、伤亡事故管理的实施情况。
(3 )查隐患 通过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职工在生产中是否存在不安全行为和事故隐患。
(5 )查事故处理 对发生的事故车间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不是按四不放过 的要求处理事故;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3、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也可以概括为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查管理制度查现场管理查安全培训
查安全防护措施
查特种设备及危险源的管理
查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查违章
查事故隐患等。
B、安全检查的方法
(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是常见的一种检查方法,通常有安全管理人员作为检查工作的主体,到作业场所的现场,通过感观或辅助一定的简单工具、仪表等,对作业人员的行为、作业场所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的定期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通过这一手段,及时发现现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常规检查完全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因此,对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要求较高。
(2)安全检查表法
为使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将个人的行为对检查结果的影响减少到最小,常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安全检查表,是事先把系统加以剖析,列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确定检查项目,并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或评审,这种表就叫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是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制止违章行为的一个有力工具。
安全检查表应列举需查明的所有可能会导致事故的不安全因素,每个检查表均需注明检查时间、检查者、直接负责人等,以便分清责任。安全检查表的设计应做到系统、全面,检查项目应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