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皮卡车限行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皮卡车限行的规定
皮卡车属货运机动车,限行规定如下:
一、本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3时,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五环路主路禁止核定载质量8吨(含)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二)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二、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载货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天6时至24时,六环路(含)以内道路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  
(二)每天0时至6时,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除外),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三)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自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每天0时至6时,以下两种车辆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1.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为保障本市生产生活需求并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2.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  
(四)自2019年9月21日起,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全天禁止所有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含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通行。
扩展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汽车、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铰接式客车、电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50公里,在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为60公里。
第九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