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纳,辞职新已批准,但移交清单上负责人没签字,怎么办~我可以走么 请问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领导没签字,我可以正常走人吗?
我是出纳,辞职新已批准,但移交清单上负责人没签字,怎么办~我可以走么
呵呵,你是不是怕领导以后倒打一耙,说你偷东西啊?你放心吧,他绝不会给你签字的,你早走早干净,你越呆下去事儿越多,我估计他最终目的是不给你发工资,你跟他说,工资必须发,如果不发,就去仲裁,到时候他要举证你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不过这是他的事儿了,你如果真的决定要讨工资仲裁,你就准备好。。否则你就忍了吧,太麻烦,钱要是不多,而且问题是,你老板是个无赖,我真不知道纠缠下去,他会干什么出圈儿的龌龊事儿。。。你自己权衡吧。。。
请问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但领导没签字,我可以正常走人吗?
1、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看合同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及双方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你既然已经签字,证明你已经认可合同的条款,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那么是视为有效的,只是你单位的做法有些不妥!
2、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下面的文件说得很清楚,希望你能满意!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主送略: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反规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试用期期间提出辞职领导没签字能辞职吗?
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递交书面的辞职通知书,并注意保存递交的相关证据,可以通过邮寄、录像等方式。试用期递交3日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和领导签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厂里上班,提前30天写离职申请,领导不签字,可以离职吗,能拿到工资吗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