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加保险怎么运作 天然胶保险 期货,听听上下游怎么说
期货加保险怎么运作
可以多关注最近的新闻,保险加期货模式是今年新出来的模式,真正做到期货业服务于实体产业,其中在东北地区试点的是大豆,在江苏地区试点的是玉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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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胶"保险 期货",听听上下游怎么说
天然胶是一种世界性的工业原料,并具有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双重特性。由于易受天气、人为等因素影响,其价格波动剧烈。而“保险 期货”的出现,为天然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规避价格风险的新工具。然而,近期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作为一种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上下游对其的态度却截然不同。
生产者说:胶农吃下“定心丸”
目前,我国天然胶的综合成本较高,除了最基本的原料、劳务等直接成本外,还包括社会费用等间接成本,与国际市场相比处于不利地位的。同时,受季节变动和气候变化影响,一旦出现极端天气,天然胶无法在短期内调整供应状况。此外,天然胶是重要的军用物资,对重大政治事件的发生有较敏锐甚至强烈的反应。因此,天然胶产品价格波动较为剧烈,且市场变化周期较长。
上海期货交易所副总经理贺军表示,近年来,天然胶价格波动给胶农的收入造成影响,甚至有“弃割”现象发生。“保险 期货”帮助胶农规避生产中遇到的风险,不但可以给胶农“兜底”,还能保障其收益,相当于让天然胶生产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他提到,天然胶“保险 期货”精准扶贫试点项目首批赔付近日在云南完成,给付总额503.8万元,惠及462户胶农,社会效果相当不错。
交易商说:套保市场机会无限
天然胶期货的出现,不仅为天然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套期保值功能,也为中间商和期货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获利机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副总经理陆丰表示,天然胶是很好的期货品种。天然胶是一种世界性大宗商品,用途非常广泛,其生产容量大,经营垄断性小,拥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天然胶作为一种天然高分子化合物,其品质较稳定,规格等级划分明确,容易标准化;天然胶为固体颗粒或片状,易于储运和运输,能够满足期货实物交割的基本要求……这些都为天然胶成为理想的期货产品提供了便利条件。
陆丰提到,目前,国内外天然胶现货市场及期货市场互为补充,形成较为稳定的价格关系。这不仅为各类天然胶品种的生产、贸易、消费企业提供良好的避险市场,而且为境内外天然胶市场的各类参与者提供了有效的价格参照。此外,随着期货的出现,天然胶市场逐渐向以期货价格为基础的点价交易、基差交易等贸易模式的方向发展。而我国天然胶期货的国际影响力,也在日益显现。通过放大的期货市场流通性和市场容量,间接为全世界的天然胶参与者提供套保市场。
使用者说:坚决反对期货炒作
轮胎是天然胶最大的下游用户,与上游厂商和中间商的态度不同,大多轮胎企业对天然胶“保险 期货”这一模式并不“感冒”。
“针对胶农的‘期货 保险’政策,对于轮胎企业而言并不能起到任何帮助作用。相反,天然胶期货的炒作行为对轮胎企业产生了很大影响。”中策橡胶董事长沈金荣说,相比于其他大宗商品期货,天然胶期货市场的盘面很小,可交割物少,很容易受到资本的控制,这也是为什么近两年天然胶价格的波动幅度远大于产量等因素的波动。目前中国的天然胶期货市场并不理智,与现货市场变化几乎完全脱节。但同时,期货市场价格的巨大震荡又引领着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丧失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和套期保值机制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轮胎企业几乎很少涉足天然胶期货市场的原因。今年中国轮胎企业整体效益所受到的负面影响,与此有着重要关系。
倍耐力工业胎亚太区首席商务官蒲毅夫认为,对于企业而言,最主要考虑的应该是如何快速适应天然胶价格的变化。“今年上半年,天然胶价格经历了一个急剧上升、再急剧下降、再急剧上升的过程。为了适应这种剧烈的变化,下游企业应调整自己的价格政策,根据原材料价格相应地进行轮胎产品价格的调整,这才应该是目前应对原材料价格变化最主要的方式。”蒲毅夫说。
作为初级橡胶原料和终端橡胶产品生产商的诗董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也不看好“期货 保险”模式。该公司总经理李世强表示,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所推出的“期货 保险”机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胶农的利益,在天然胶价格剧烈下跌的情况下,利用保险的形式对胶农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但是这种机制无法解决橡胶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天然胶供应商所面对的价格剧烈波动问题。在目前的天然胶行情之下,轮胎企业非常被动,企业没有办法进行正常的采购预算,原材料的购买行为也基本处于“赌博”的状态。
此外,沈金荣还指出,中国天然胶期货市场规则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不能让期货市场变成“赌场”,避免期货市场中热钱的巨大影响,让期货市场规则真正适应天然胶市场实情。只有这样,天然胶下游企业才能真正参与进来,让期货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追加保证金 期货公司该如何通知客户
在我国期货市场即将迎来股指期货之际,我国期货公司在经营中仍然有若干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期货公司如何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义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由此可以得出几点:一、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二、期货公司与客户可以通过经纪合同来灵活约定通知方式;三、目前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 我们认为,虽然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规定了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但是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使所有客户能够履行自我查询的义务还是有待商榷的。由于客户量众多,期货公司有时来不及按照约定通知到每一个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一般认为,在期货公司与客户订立的《经纪合同》中,可约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并通过约定“客户应自行登陆保证金监控中心自行查询”,可将通知义务转为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如果客户不懂网上交易,如一些年长的投资者,很有可能也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如果合同中强行约定其自行登陆查询,显然其是无法做到的,该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免除期货公司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格式条款而被认为无效。所以,期货公司有必要在规定“客户有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的义务”之外,再与客户约定补充通知方式,大致有录音电话通知、传真通知、书信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等方式。其中,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在近年越来越成为主要的通知方式。这两类通知方式虽然快捷且接受面人数多,但是,其在证据保留中却存在问题。电子邮件群发通知、短信群发通知虽然在本机上保留了已发送记录,但是客户是否真实收到,如何证明这一点是很困难的。一旦客户以后提起诉讼,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根本未收到,仅凭本机发送记录是很难证明对方收到的,那么期货公司将承担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的责任。 同时,对于结算结果每日只公布一次更是会加大期货公司的风险,这是因为期货交易价格实时在发生变动,特别是股指期货推出后,极有可能出现投资者大量涌入,交易价格每天剧烈变动的现象。实际上,这在前期的模拟交易中已经出现了。如果某日的盘中交易价格由涨停到跌停再到涨停,部分客户的保证金也随之出现达到强制平仓的约定情况。但是期货公司无法在盘中通知到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也未自行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必然在该时点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如果之后价格发生反转,那么客户极有可能提起诉讼,对期货公司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就对客户强行平仓导致亏损,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期货司法解释中规定客户否认收到通知的,应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如不能证明客户已收到通知的,则期货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很可能由此导致败诉。所以,有必要建立盘中动态结算机制。实际上,相关交易所也在作这方面的探索,如尝试每天盘中分三次进行结算,并将结果最终在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期货公司要防范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的风险,可以大致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客户必须及时查询自己保证金及交易持仓”。 二、在《经纪合同》的附件《客户申明》中,可以明确让客户申明其已经充分了解客户必须自己查询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到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三、客户在《经纪合同》和附件《客户申明》中必须承诺,如果出现盘中价格剧烈变化(具体条件可协商确定)时,期货公司可以不再履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义务,客户应当自行查询并及时追加,否则期货公司有权及时进行强行平仓操作。 四、期货公司应当至少提供两种通知方式以供备用。 五、期货公司应保留通知的证据,并且及时通知客户补签成交单等交易单据。网易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